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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闺房被偷拍愤怒了 终于把八卦杂志《壹週刊》告上法庭

发表于:2019-05-23 11:06 [ 只看楼主] 3757 0 0

「第一名模」林志玲与艺人言承旭的恋情一直都是扑朔迷离,去年《一週刊》以独家拍摄林志玲住家画面,报导「言承旭直捣香闺 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林志玲认为已严重侵害隐私权,向拍摄的陈姓记者、吴姓副总编及邱姓总编兼社长3人提告并求偿;士林地院一审日前判决被告须连带赔偿林志玲80万元,而刑事部份,士林地检署侦结,将3人依妨害秘密罪起诉。

起诉指出,一週刊陈姓记者长期在林志玲位于文山区的香闺外,对著住处内拍摄,于去年3月拍摄到一名外型神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现身屋内,《一週刊》认为该名男子就是言承旭,于去年3月21日封面便以「言承旭直捣香闺 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为标题出刊,事后林志玲的经纪人出面澄清「那就是我!」,证实屋内的男子并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张,拍摄的陈姓记者以高倍数、红外线夜间拍摄功能录影窥视,窃录她在家中的生活并报导,且她住在10楼,周边并没有其他建筑物,可以不受窥视,而吴姓副总编在审稿时也未要求删除照片,认为一週刊公司、陈姓记者、吴姓副总编辑及邱姓总编兼社长等人,为刺激週刊销售量,已严重侵害隐私权,因此提告并连带求偿1千万元。

庭讯时,邱、吴、陈3人均否认犯行,邱姓总编兼社长供称娱乐封面是由吴负责,吴姓副总编辩称并未参与拍摄,陈姓记者则称,林志玲在屋内并没有拉起窗帘,并无隐私期待;而一週刊的辩护律师则以「朱孝天」、「林熙蕾」案件为例,指未设有窗帘或未拉下窗帘的窗户,均不具隐密性,主张无妨害祕密主观犯意。

检方审酌,林志玲因是公众人物,记者为满足读者好奇心製作八卦新闻,刻意以「守株待兔」方式,拍摄其居家生活,侵犯私领域空间,且林志玲基于「隐密性」考量,而选择大楼周边无其他建物的高楼层,还设置窗帘、门帘,避免遭窥视,加上报导内容并不具公益性、无新闻价值,与公共事务无关,应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认为邱姓总编与吴姓副总事先已知照片内容涉及妨害祕密,却仍决议发行贩售,因此检方将3人依贩卖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嫌起诉。

另民事部份,林志玲提出求偿1千万元,上个月士林地院审酌,认为林志玲虽为公众人物,但也享有隐私权,且报导中刊登的照片为家中的生活,并不属于公开活动,也不具公益性,更无新闻价值,因此判被告必须连带赔偿8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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