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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对谈录——上市公司财务连年造假怎能罚酒三杯?

发表于:2017-06-22 14:30 [ 只看楼主] 4518 0 0

文:沈奇、李汶玲

蓝海观点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危害极大,折损的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是否有以国务院临时性法规的方式先调整处罚措施和适用条款的可能?

至少也让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面组织集体诉讼,以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更长远的思考是,我们的发审委员们在放行登云股份这样的企业上市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的发行审批制度如何改革?


本文整理自经济与经营社区,关于蓝海经济观察第127期--上市公司财务连年造假怎能罚酒三杯

问:文中所提证监会对登云股份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让人感觉是在纵容,财务造假好处是大大的,问题是“罚酒三杯”够不够?能否起到警示作用?

答:说的很对,欺诈获利与成本不对等,造假就不能停止,我们处罚应该达到震慑的目的。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罚确实算是鼓励造假。

真希望有关部门还是把力气用在完善法制上多好呢。

其实,刘士余主席上任以来,在严刑峻法惩治造假方面比起前任是做得好的,确实不理解为什么这次登云股份造假会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举个例子,既然已经明确是IPO资料造假,审计师为什么不承担责任,为什么不像欣泰电气一样适用欺诈发行的处罚。




问:登云股份这个公司,既然已经明确是IPO资料造假,并没有像欣泰电气一样适用欺诈发行的条款进行处罚,不是单纯的有钱吧,是不是还应该有人?

答:你可能看到了问题的根本,在中国很多问题不是出在法制建设上,而是人情大于法治。

另一方面是造假没有被发现时也许有人,也许没人;但造假被调查后,所有相关的人员就变成了利益共同体。



问:有没有合适的法律对登云股份此种作假行为的定义呢?

答:我们专门查阅了证券法的适用条文,现在判定登云股份的处罚适用的是证券法193条,法律规定处罚30-60万,确实已经是顶格处罚了,适用法律条款正是问题所在。

最诡异的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五年禁入;法人代表没有被禁入,只罚了20万了事。



问:对于有数据作假的上市企业,有没有责令退市一说?

答:判令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就是采用的责令退市,这就是我说的适用条款不同,适用的罚则就不同。




问:上市公司数据作假,受损失的人有没有地儿说理去?

答:这个问题很重要,我觉得建立中小股东的诉讼机制非常重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职责就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让法律来做裁判。

处罚也好,不处罚也好,整个机制中没有中小股东利益补偿机制。

这也是我们希望此文可以呼吁的一个问题,他造假直接侵害根据财报购买股票的中小股东权益,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诉讼非常难于取证,可这次情况不同,证监会已经完成取证。

还有一点,可能也是问题,就是发审委做为审批机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投资者买股票的前提是发审委进行了实质性审核,因此发审制度成为证监会鼓励中小股东诉讼的掣肘。



问:这种调查取证中的所谓证据,有没有公布渠道什么的让老百姓看到吗?

答:现在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建议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面组织。凡事都有第一次,对于我们来讲,一是要争取,二是要呼吁,至少是一种努力吧。


作者邮箱:qi.shen@ckbc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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