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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2万,法院判只还2万,只因借条上做了1件事!

发表于:2017-07-18 14:18 [ 只看楼主] 4343 0 0

看了一则旧闻,写借条还有这种花招!小编也长姿势了。

2010年10月,债主A将债务人B起诉至法院,诉称B找她借钱12万元,半个月借期,承诺还不上就用房产抵押。后B不但没有还钱,还私自转让房产逃避债务。

案件审理时B却这么说:借款是事实,但我写的借条数额只有2万元。这张借条虽然落款的借款人是我,但是只有一部分是我的自己,另外一部分是别人写的。

一张蹊跷的借条!

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字迹鉴定。B承认的自己亲手书写的部分,经检验证实是其所写。

而另一部分送检的字迹从书写风格、书写水平、字迹大小、字间距、行间距等方面鉴定与B的姐姐书写一致。这整张借条,B写的字就只有:开头“借条”二字,正文“二万元”三字,末尾的署名和日期。

最终法院法官审理:A提供的借条经鉴定不是同一人所写,对于借条中非B本人书写的部分,A没有证据去证明是经B授权或同意后添加的,因此B对于添加的内容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B书写的内容为2万元,B应对这部分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就是说B只还款2万元。

这都可以有,借条上还有什么是不能发生的啊...看了这则内容,小编觉得借条一定要在现场就书写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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